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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2004年5月27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4]9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促进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持续地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要由各级政府大力推动和主导,加强规划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大力开展宣传与培训,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利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及能源中介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省(区、市)政府负责主导、推动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和规划,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大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协调社会、电力企业、用户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及政策,监督检查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以及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保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受政府委托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规划及政策建议,并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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