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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事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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