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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办法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办法
(2003年4月11日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奖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奖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包括“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制作和播出的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二、评选奖项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8.好编辑奖(包括文章编辑,专栏、专版编辑。该奖项必须从获奖的作品中评出,在报各类作品的同时,可以提出参加好编辑奖的评选);
  9.设计编排奖(必须是连续三期以上的版面、专栏、专版、图片专栏、整体印制等方面有较高水平);
  10.封面设计奖(主题突出、立意健康、设计新颖、形式大方、引人注目、印象深刻的期刊封面)。
  (二)广播奖:
  1.新闻;
  2.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

  三、评奖机构
  1.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成立评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奖活动。评奖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副部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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