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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决定
(2003年4月11日 司发通〔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责。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在司法部领导下,代表司法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1.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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