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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教育电视台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教育电视台站管理的通知
 (1994年7月16日)


  电视教育是国际上通用的远距离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电视教育,也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务院的直接指导下,经过八年多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电视教育已在全国初步形成了网络,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为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培训中小学师资作出了成绩,在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是,各地发展还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大,教学节目质量亟待提高,教育台站的建设与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发展电视教育,加强教育电视台站的建设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教育系统用于接收国内教育节目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教育部门自行管理”。据此,凡需设置用于接收国内电视教育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初审后,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该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非营利的教学设施,除按规定交纳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工本费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管理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
  二、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发展卫星电视教育的目标,应大力推进各级教育电视台的建设,特别是加速以省和大中城市教育电视台为骨干的地方教育电视网络建设。
  三、要继续认真贯彻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的3号令《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教育电视台站是教育专业台站,是教育与教学设施,主要任务是要为各类教育、教学服务。各地教育电视台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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