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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 教体[1994]13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开阔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视野,提高艺术修养,陶冶情操,使之确立正确的审美观念,促进其全面发展,经研究,自1994年秋季起,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现将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是国家教委加强艺术教育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妥善解决师资和设备器材等问题,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我委将在适当时机召开有关方面会议,总结经验,研究问题,以推动普通高中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关于在普通高中开设“艺术欣赏”课的方案

  一、课程名称和开设年级。普通高中艺术必修课暂定名为“艺术欣赏”课(分为美术欣赏课和音乐欣赏课)。在高一、高二年级开设,每周一课时,按《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实行新工时制对高中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教基[1994]14号文件),占用必修课时开设。
  二、开课方式。可采取班级授课或大课方式进行。在一些师资和教学设置条件尚有困难的学校,艺术欣赏课可采取大课方式进行。音乐欣赏课与美术欣赏课的具体安排,可根据各地各校情况灵活掌握。
  三、教材。因目前没有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必修)教材,先暂用由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的、由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美术欣赏高中选修课本》和《音乐欣赏高中选修课本》。我委将于今年下半年,制订普通高中艺术欣赏课教学大纲,并组织编写或修订相应教材。具体书目为:
  《高中音乐欣赏》(一)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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