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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竞争、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争、评奖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


  近几年,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化、新闻学术机构和群众团体等,面向中小学生组织了各类竞赛(包括读书、征文、野营、考级、文体活动……,下同)评奖等活动。这些活动从总体上讲,对于激发中小学生兴趣爱好、丰富课余生活、促进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等活动,从全国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良倾向,如: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过多过滥,严重干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冲击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有些活动导向不正,品位不高,造成消极影响和混乱;有些活动收费过高,推销书刊、商品等,引起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的强烈不满;有的组织者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打着教育部门的旗号来开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正确引导全国中小学生各项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其管理,除继续按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教体[1990]011号)和国家教委办公厅199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基厅[1990]6号)精神执行外,现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竞赛等活动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发展个性特长,发现和培养人才。 
  竞赛、评奖等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年龄等特点,要有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寓教于乐,促进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开展竞赛活动要以基层和学校为主,面向大多数中小学生,要少而精,爱惜人力财力,就地就近。小学生的各项活动原则上在省内进行。
  中小学生竞赛、评奖等活动要坚持学校和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评奖等活动,均实行教育部门归口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凡欲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市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主办单位须将竞赛活动方案于上一年12月底之前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有关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的竞赛活动报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审查并行文批准;举办省、市(地)、县级的竞赛、评奖等活动,必须报当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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