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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实行新工时制对高中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和
 《实行新工时制对高中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 教基[1994]14号)

  一、为了实行国务院颁布的新工时制,经研究决定对小学、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现将《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和《实行新工时制对高中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二、《调整意见》是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可根据《调整意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教学)计划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方案要报我委基础教育司备案。学校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调整方案。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学校,确需改动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各地全日制中小学的各年级,原则上于今年秋季开学起实行调整后的课程(教学)计划。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推迟到明年春季开学实行,但在此以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调整意见》的精神,适当调整中小学课时安排,以适应新工时制的规定。
  四、各地在执行《调整意见》时,要根据中小学各科教学大纲的调整说明(我委将另行发文),对有关教材进行相应调整。各省和地方教研部门,应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材调整和对教师的培训指导工作。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学工作的管理。根据《调整意见》,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除中考、高中会考外,必须严格控制统一考试;考试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要加强对中考和高中会考改革的研究。对违反教育规律的错误作法要及时批评,予以纠正。
  六、调整课程(教学)计划是一项关系到稳定教学秩序,减轻师生过重负责的重要工作。为顺利实施调整后的课程(教学)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和其它配套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指导干部和中小学教师转变教学思想,更新课程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要注意安排好小学生、中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强校外教育。使课程(教学)计划的调整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请各地将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调整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基础教育司反映。

附件一

            实行新工时制对全日制小学、
         初级中学课程(教学)计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为适应国务院颁布的新工时制的要求,现对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目前实行的课程计划及教学计划中关于课程设置部分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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