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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4年6月28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全社会所关注。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多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了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声誉。但近年来,在招生工作中还存在着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甚至个别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招生政策,违法乱纪,给招生工作造成很坏的影响,社会反响也较强烈。为了进一步做好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为高等学校选择合格的新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招生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招生政策,不仅要有布置、要求,而且要有督促和检查,遇有重大政策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超越职权范围的须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来。
  二、地方各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纪律,认真做好考生的报名、考试、录取及入校后的复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内部要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高校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地方招办的安排,不许托人情或点名录取,不得擅自改变录取计划。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录取人员不得随便同外界联系,与招生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三、地方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要健全内部约束和外国监督的制约机制,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对于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办法和程序、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及录取结果,均可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者均不能参加录取工作。各地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应选派熟悉招生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我委将在录取期间抽查考核招生人员,对不符合要求者,将责令其退离录取场所,并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招生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严禁招生工作人员参加考生、考生家长安排的各种活动。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各地招生部门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严肃查处。除按规定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外,必须追究和处理有关责任者。若涉及到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违纪问题,应转请责任者单位的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属于重大违纪案件,应及时报告国家教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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