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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2003年3月28日 司发通[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自1999年5月司法部下发《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劳教系统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加以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进一步增强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的透明度,提高了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了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教育挽救的积极性,维护了场所秩序的持续稳定。为进一步规范、推动所务公开健康发展,推动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务公开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所务公开是指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执法依据、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实行所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执法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遵循依法公开、利于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增强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与社会的联系,不断提高劳教人民警察执法水平,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和执法腐败,调动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教育挽救的积极性,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所内教育挽救秩序,提高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管理水平。

  二、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所务公开的原则,向劳动教养人员和社会各界公开以下统一规定的内容:
  1.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和宗旨;
  2.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3.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
  5.劳动教养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和结果;
  6.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规定;
  7.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8.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9.劳动教养人员记分考核、奖惩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10.选举和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班(组)长、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1.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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