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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件、财务账薄、业务档案和名称、印章问题。合作所的文件、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的处置,对于整所改制的,要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保管、使用;对于合作所分立、合并的,要在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中明确分立或者合并后的保管、使用办法;对于合作所解散的,要依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或者按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移管。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使用原合作所名称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合作所印章;原合作所名称不再使用的,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销毁。

  分支机构问题。合作所调整为合伙所后,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关于分所设立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原合作所的分所。合作所解散的,或者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的,其分所应当终止。合作所改制后,其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保留;合作所解散的,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五、认真履行对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

  做好合作所调整的思想动员工作。各地司法厅(局)应当尽快将调整合作所的有关政策精神进行传达、部署,组织合作所律师和其他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合作所调整的有关政策、文件,使他们能够充分认识合作所调整工作的必要性,明确调整工作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和有关要求,增强法制观念.积极认真地做好合作所调整工作。

  指导合作所做好调整的工作准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指导、监督合作所依照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有关规章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在全体合作人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召开合作人会议,从本所实际出发,审议制定合理可行的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合作所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方法、步骤依法妥善处理好本所业务衔接、资产处置、债务承担、人员安排、档案移管等事项,并按照省(区、市)司法厅(局)的要求准备调整工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需要注销原合作所的,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完成对本所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

  认真做好合作所调整的审核工作。各合作所在完成调整准备工作后,要按照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合作所组织形式或者注销原合作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经其审查出具意见后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对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要依法核准并进行公告;发现提交的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指导、监督合作所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履行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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