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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作所调整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开展的原则。合作所的调整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涉及调整前合作所事务的处理应当依据修订前的《律师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的规定。二是民主协商的原则。合作所调整方案的制定以及对调整过程中涉及的业务衔接、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债务承担、人员安排等问题的处理,应当按照合作所章程确定的原则进行;合作所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全体合作人协商确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三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作所调整工作的整个过程和每个环节都应当在本所内公开,充分听取全体合作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并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调整结果的公正、公平。

  四、合作所调整涉及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业务问题。合作所进行整所改制的,要保持办理业务的连续性,合作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将改制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做出必要的说明。合作所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调整或者解散的,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尚未办结的业务,由合作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合作所整所改制的,要对合作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依法界定产权、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人依照合作所章程的规定分割,再由原合作人以合伙人身份出资设立合伙所。合作所整所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概括承继依据前述规定清偿债务后又发现的原合作所的债务。合作所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需注销原合作所的,要依法对合作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合作所章程的规定制定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合作所的财产,要先留足用以清偿债务的份额,才能按照合作所章程的规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人员问题。合作所整所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的,原合作所的律师及其他人员要一律转入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其中部分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不愿意转入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所要依据合作所章程及有关合同的规定为其办理退所或者解聘手续,出具有关证明。实习人员要转入调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合作所解散的,实习人员可以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实习期要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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