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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发[2008]12号 2008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合作律师事务听(以下简称“合作所”)调整工作,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现就合作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所调整工作的必要性

  合作所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组织形式,在稳定和壮大律师队伍、推进律师事业改革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不再保留由律师合作设立的组织形式。为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现有的合作所应当依据修订后的《律师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切实加强对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合作所调整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作所调整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合作所调整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三、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合作所调整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合作所调整,在依法自行妥善解决合作所的业务衔接、资产处置、债务承担和人员安排等问题的基础上,保证合作所平稳过渡到符合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合作所可以调整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法解散。从有利于律师队伍相对稳定和律师执业不受大的影响出发,各地应当鼓励、引导现有合作所尽可能采取整所转制的方式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经合作人会议审议决定,也可以采取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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