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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2011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1]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月12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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