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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可以根据检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督察。
  第二十条 开展检务督察活动应当成立督察组,实行督察组组长负责制,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督察职责。
  第二十一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
  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检察服或便装,必须主动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和工作证件,并使用文明用语。暗访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和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执行暗访和突击督察等任务时,督察组事先不得与被督察对象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等情况,可以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督察工作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和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现场督察,须经被督察单位核实检务督察人员的身份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现场督察记录》并由被督察对象签名,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和酒精检测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行督察任务时,一般按照逐级督察并反馈情况的程序进行,可以直接深入基层检察院督察。

第四章 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有下列损害检容风纪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一)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
  (二)在应当着装的公务场合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着制式服装仪表不整、举止不端,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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