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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检务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检察长批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检察长报告一次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组(监察局)内,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和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并对其负责。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
  (二)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五)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备一至二名兼职督察人员。根据督察工作需要,还可从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地方检察机关临时抽调督察人员。检务督察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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