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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重点人口卷                         长期
  2.侦查卷                           长期
  3.治安管理处罚卷                       短期
  4.耳目卷                           长期
  5.事故卷                           短期
  6.船舶卷                           长期
  7.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长期
  8.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长期
  9.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                   长期
  10.备查卷                          长期
  户籍档案:                             
  1.常住户口卷                         长期
  2.暂住户口卷                         短期
  3.船民卷                           长期
  4.居民身份证案卷                       长期
  5.户口簿册                          长期
  文书档案:                             
  1.计划、总结、年报                      长期
  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                     长期
  3.敌社情简报                         短期
  4.各种登记簿册                        短期
  5.月、季度报表                        短期
  6.上级来文卷                         长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和边防等各专业公安派出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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