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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七)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破案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登记表;
  (八)治安检查评审、奖惩材料等。
  第十三条 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
  鉴于四类分子档案是历史的产物,单独管理,原卷不再重整。有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公安局移交,统一管理。
  原有的死亡人员卷继续保留,本《办法》颁布后,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是被派出所作为工作对象的死亡人员,将死亡人员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归入过去形成的案卷内,并在原档目录和卡片内注明,将卡片转到死亡人员目录内,以便统计掌握。
  第十四条 备查卷
  对工作中获取、积累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线索材料,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员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当建立备查卷,重点人口撤销管理后的材料归入备查卷。
  第十五条 重点人口卷、侦查卷、治安管理处罚卷、耳目卷、事故卷、船舶卷、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死亡人员卷、备查卷,应当以单位、案件或人头建档,按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个单位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类编目,集中存放。一个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对象被多次处理的,按处理时间先后排列。
  重点人口卷、备查卷,城市以辖区段分类,以门牌次序编排统一卷号;农村以村、街分类,统一编卷号。

第三章 户籍档案

  第十六条 常住户口卷
  派出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居民家庭状况,包括领养子女、入户通知书、分户、姓名更改、年龄更正的材料;出国出境和回国、应征入伍和复员转业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的注销、恢复户口的材料;精神病人情况记载、婚姻纠纷等有关材料,应当按类组卷,并在户籍表内注明。
  第十七条 暂住户口卷
  外地来本辖区经商、务工、从事第三产业等人员建立暂住户口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暂住证的存根;
  (二)暂住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
  (三)暂住户原籍区、乡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
  (四)租赁房主的合同或证明和务工单位证明或营业证明;
  (五)群众检举、调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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