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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四)与耳目联系有保存价值的信件;
  (五)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事故卷
  在调查处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事故案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事故情况报告;
  (二)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或草图、物证和鉴定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
  (四)调查材料;
  (五)对事故定性处理意见、报告、批示及调解协议书;
  (六)对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罚款及赔偿收据;
  (七)当事人申诉材料。
  第十条 船舶卷
  水上派出所在对船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船舶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船舶登记表、出海船舶户口登记表;
  (二)船民变动情况表、册;
  (三)船(渔)民政治、历史和社会关系材料;
  (四)船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在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有关材料;
  (二)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审查材料;
  (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住宿登记和门卫值班制度、财物保管制度等);
  (四)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材料;
  (五)重点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情况登记表;
  (七)火灾及其他事故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在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卷内主要存放:
  (一)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保卫组织(包括治保会、消防组)和人员名册及照片、登记材料;
  (三)各项保卫制度(如治安岗位责任制度和门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等);
  (四)重点要害部位登记表;
  (五)贵重物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六)重点人口、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等帮教对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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