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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2月28日公安部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条 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第二章 业务档案

  第五条 重点人口卷
  根据公安部《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公发[1985]18号文件),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包括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进行管理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建立重点人口卷。已经查实的有法律效用的材料,立为正卷;内部审批的和未经查实的材料,立为副卷。
  正卷主要存放:
  (一)调查处理的意见、结论材料;
  (二)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保证书、出监鉴定、执行通知书(包括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缓刑、假释、判处管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剥夺政治权利、监视居住等);
  (三)政治历史、社会关系材料;
  (四)询问记录、笔供、物证、照片材料(物证实物分别存放);
  (五)已查实的群众检举、调查及旁证材料;
  (六)撤管、变类审批表。
  副卷主要存放:
  (一)确定列管对象的报告,呈批表及领导批示等材料;
  (二)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
  (三)未经查实的重大嫌疑线索和群众检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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