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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查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四)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指定生产厂乱生产、乱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查处干警乱着装、乱佩带专用标志问题,查处社会上冒充人民警察和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
  (五)负责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研制工作。
  (六)负责全国人民警察警衔和公安肩章、臂章、警种符号等警服专用标志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七)统计和掌握全国人民警察着装实力。调查研究解决警服供应和穿着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调整和改革警服制式、标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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