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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年7月4日 [94]财税字第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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