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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试行)

  (一) 对于符合入网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通网络。
  (二) 对于不符合入网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不符合入网要求的联网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提交入网连通申请。

第四章 入网变更

  第十七条 联网机构要求变更所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时,应报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八条 联网机构进行计划内维护时,应按以下要求提前通知或报批:
  (一) 如果预计对其他联网机构无任何影响,可以自行安排。
  (二) 如果预计需要人民银行配合相关工作但不会影响业务系统运行,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民银行。
  (三) 如果预计会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应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
  (四) 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结合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联网机构调整接入地点、接入方式、通信线路带宽、IP地址、路由策略等事项,应报人民银行核准。
  第二十条 联网机构发生影响金融城域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意外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人民银行,并按照优先恢复业务系统运行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网机构不再具有入网需求时,应向人民银行申请退出金融城域网。
  第二十二条 受理联网机构变更事项的人民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报上级核准确定的事项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要求联网机构配合进行网络变更时,应提前与联网机构沟通。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联网机构有义务按照本办法要求建设、使用或管理金融城域网,因违反要求而导致的金融城域网遭受来自联网机构内部或公众互联网的网络攻击,或者导致人民银行及其他联网机构业务系统异常,将追究联网机构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网机构有义务向人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否则将追究联网机构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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