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试行)

  4.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组织等机构如需接入金融城域网,应经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三) 联网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传输路径使用金融城域网。联网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经由其总部的金融城域网可以满足业务需求,应统一通过其总部与人民银行通信。
  (四) 联网机构应制定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运行维护流程,部署必要的运维监控管理系统,确保金融城域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 联网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或者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 如果联网机构有其它特殊需求(如网上银行系统接入、接入网络所在区域与其他机构连接等情况),需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第三章 入网程序

  第十一条 联网机构应在入网前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入网资格申请,说明计划采用的网络技术方案、网络管理措施和计划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等。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收到入网资格申请后,应根据入网条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要求告知书面审查结果:
  (一) 对于符合入网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网络接入地点、组网方式、各项技术参数、各项入网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允许使用的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名称、联系人员信息等。
  (二) 对于不符合入网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不符合入网条件的具体原因。
  (三)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网络管理要求需要报人民银行上级单位核准的,应明确告知已报上级单位核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查合格的联网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筹建接入网络(含申请开通运营商通信线路),制定网络管理制度。书面审查不合格的联网机构应进行相应调整后重新提交入网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联网机构接入网络筹建完毕后,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入网连通申请。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收到入网连通申请后,应实地核查该联网机构是否满足各项入网要求,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