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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156526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1日 财企[2007]3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市)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进行改革试点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二、预拨补助资金由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各试点城市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及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财政部对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50%的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四、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试点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五、试点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由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上报各试点城市的补助资金清算报告。
  六、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情况以及各试点城市的补助资金汇总清算表、厂办大集体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4)。
  七、清算报告和数据软盘(含附件1-4)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八、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重点对厂办大集体的企业性质、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在岗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上年工资水平和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市财政部门。
  十、财政部依据各地上报的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据实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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