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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以下简称企业自我声明)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信誉,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定义和重要意义

  本实施意见中的“企业自我声明”是指工业企业通过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形式对产品的功能、性能、执行标准、技术特点和质量水平等特性所做的承诺性明示,不适用于合格评定中的第一方证明。

  规范企业自我声明,就是要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引导企业承诺质量责任,如实、科学、完整地明示产品特性。

  目前,我国企业自我声明的总体状况良好。但是,还存在着部分企业不兑现质量承诺,明示信息内容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个别企业甚至故意隐瞒信息或宣传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挫伤了消费信心,也对我国工业产品的信誉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损害。

  规范企业自我声明,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拉动消费需求,进一步提升工业产品的质量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和思路

  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引导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客观、科学、规范地宣传和标称产品特性;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性企业自我声明规范并组织实施;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规范重点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要坚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专业机构和社会各界合力推进,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我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企业自我声明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出诚信、公平和科学、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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