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09号)


机关各部门:
  《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会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管理暂行规定

  一、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是官方网站(www.cbrc.gov.cn)的子网站,通过在官方网站的主页上设置有关栏目链接进入,主要用于向社会公众普及银行业监管等有关金融知识,讲解银行业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提供各类金融咨询服务等,以增强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二、公众信息服务网按照教育培训和服务公众的需要,具有互动功能,银监会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通过电子邮件答复公众有关问题,同时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定期在网上公告栏解答。
  三、银监会办公厅负责公众信息服务网的管理,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承办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普法园地”栏目由政策法规部负责;“国际交流”和“国际监管动态”栏目由国际部负责;“教育天地”栏目由培训中心负责;“公众服务信箱”栏目由培训中心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培训中心的要求,限期解答公众提出的各类问题。
各部门按照以上分工对相关栏目进行管理、更新和维护。
  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英文版)由国际部管理、更新和维护。
  四、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在公众信息服务网发布内容的月度计划,并组织相应信息素材及时上网发布、更新。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要定期召开各部门有关人员会议研究上网素材、协调工作进度、安排更新内容等。原则上各部门每15天应对上网内容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更新。
  五、各部门对栏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并报办公厅备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变更备案。
  六、各部门在更新所负责栏目内容的同时,认为有新闻报道必要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将按照《银监会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