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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银监局必须在月后14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对没有修改的信息,必须加以说明并告知统计部(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将在重报截止日执行第二次不确定性校验,并对不确定性校验结果进行分析、标注。月后15个工作日内,统计部将通过内网邮箱反馈第二次待核实信息,各银监局要及时接收邮件,再次进行核实、修改。
  第十二条 各银监局必须在月后16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次核实、修改后的数据重新上报,没有修改的须加以说明(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将再次执行不确定性校验,不再向各银监局反馈待核实信息,但会根据各银监局提供的资料和系统中的历史信息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情况通过内网邮箱下发至各银监局。各银监局要及时接收邮件,并将修改情况反馈至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章 新设立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各报数银行在辖内设立机构时(这个机构既可能是报数行也可能仅是贷款发放行),各银监局应及时填写《新设立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并于每月月底前报银监会统计部(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核实后,将处理意见反馈有关银监局,同时修改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置。银监局按反馈意见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

  第十四条 银监会对各银监局的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核实、重报的及时性,数据的质量以及新增(新调整)客户基本信息变化的报告及时与否等。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银监会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一)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
  (二)在跨省不确定性校验反馈的信息中有明显错误应修改而未修改的。
  (三)屡次未按时上报、核实重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银监会下发的客户信息仅限于银监会系统核对时使用,禁止转发给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并报银监会备案(径送银监会统计部)。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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