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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客户名称是否规范。客户名称应与公章完全一致。特别注意名称中是否为简称及含有“*” 、 “.” 、 “?”空格以及“(正式)” 、 “(企业类)” 、 “(母公司)” 、 “(担保)”等字样。
  (六)客户代码是否异常。如是否为相同9位数字组合及其他明显不符合编码规则的情况。
  发现统计数据异常、不完整、不规范的,各银监局应及时通知填报机构核实,并重新接收修改后的数据。
  第五条 各银监局对银监分局上报的统计数据也应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六条 银监局收齐辖内数据后,要进行不确定性校验,对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客户名称相同,但组织机构代码不同。应以银监会统计部下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客户名称和代码为准进行修改。对新增客户,还应反馈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核实、修改。
  (二)同一客户,但法定代表人信息不一致。应以最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进行核实,若发现报数机构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应通知其修改;若所有的填报机构都无法提供最新的资料,可参照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中的最新历史信息进行核实、修改。
  (三)同一贷款发放银行下出现相同的贷款流水号。一般按照“谁授信、谁填报”的原则确定需修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殊情况可由报数机构协商处理。
  (四)某一客户有多家银行对其授信或贷款,可有针对性地选取其中的1至2家进行反馈求证即可,避免多家银行都向该客户求证,影响客户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对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信息,除单个字段的格式外,没有设定其他强制校验,应根据系统提供的数据导出功能进行人工核对。主要包括:同一法人客户组织机构代码是否相同、同一个人身份证下的姓名是否相同、个人身份证件是否符合编码规则、客户所在地的规范性及与行政区划代码的对应关系等。
  第八条 修改统计数据时,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修改上报文件和数据源,避免以后报送的数据出现同样的错误。
  第九条 各银监局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应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银监会。

第三章 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修改流程

  第十条 银监会统计部将在数据上报截止日执行跨省不确定性校验,并通过客户风险预警系统进行首次待核实信息反馈。各银监局要及时下载、查看本省的反馈信息,并按第六条有关原则进行核实、修改。若为新增客户或客户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银监局应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并告知统计部(发内网邮件至tjb-tjec) ,统计部将在下次反馈中注明提供资料的银监局,其他银监局若有需要请向提供资料的银监局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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