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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3号)


各银监局:
  现将《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
  第三章 跨省不确定性校验结果反馈、修改流程
  第四章 新设立机构处理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客户风险统计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各银监局。
  第三条 客户风险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资料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各银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银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做好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统计数据审核上报流程

  第四条 各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应进行确定性校验。确定性校验通过后,对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存在异常的数据。如总资产、总负债、授信总额及贷款余额为零或其他异常(如超大数据等)。
  (二)是否存在异常的无证件客户。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般不应是“无证件”客户,对“无证件”客户应严加审核。
  (三)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数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是否异常。
  (四)大客户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包括股东、主要关联企业、贷款担保情况、上市情况和预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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