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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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