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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通〔2007〕1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近来,随着证券市场形势的变化,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金额迅速增加。为提高信托投资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如下风险提示:
  一、强化风险意识,正确认识目前证券市场风险
  目前,国内股票市场指数已突破历史高位,市场交易活跃,股价及成交量不断创出新高。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热情也逐步高涨,对证券市场投入资金明显增多,自营证券投资、证券投资信托增速较快。从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看,证券市场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市场;从国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实践上看,也有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因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不善导致关闭的教训。因此,各银监局应提醒和督促信托投资公司理性看待目前的股票市场,时刻警惕证券投资业务风险,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意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审慎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二、加强风险控制,严防证券投资操作风险
  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采取切实措施,严防资金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流入股市;二是信托投资公司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不得盲目扩大证券投资规模;三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坚持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原则,不得参与“做庄”炒作。各银监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监督信托投资公司切实执行证券投资业务有关比例限制规定,在规定的持仓比例内合理控制仓位;四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管理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时,应当对信托执行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执行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集合信托计划。
  三、严格信息披露,强化对信托财产证券投资业务监督
  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文件约定和监管规定及时向受益人等披露投资信息。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应至少每周披露一次持仓比例、信托财产净值,每月披露一次上月持仓盘内容。上述信息披露必须以适当方式告知受益人查询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同时,要按月向所在地银监局书面报告持仓比例、净值和持仓盘内容。三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信息披露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充分提示该信托产品特点和证券投资风险,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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