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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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