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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 (94)国农综字第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项办法,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1988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农行分行,土地局。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专项投资,实现农业特定发展目标的综合经济活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发展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凡是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资源的治理开发,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成片造林、开然草场改良、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等;另一类为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优质高新产品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式的开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期,依据开发的需要和国家投资的可能,分别确定。土地资源治理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周期分为项目初选(项目建议和初步选定)、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扩初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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