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劳动部
关于印刷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1994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司令部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制度,选拔和培养印刷行业高技艺、高技能人才,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
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2)3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印刷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印刷行业的特点和生产的实际需要,确定在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高级技师。评聘印刷高级技师的具体专业(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见附件。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有突出生产工作成绩,在本企业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和知名度。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工种)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方面,在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方面,在大型或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积极主动传授技艺和绝招,并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三、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发证和聘任
按照
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已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地区,高级技师资格的鉴定由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企业、事业单位或技师个人,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申请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申请高级技师资格鉴定者,要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出具本人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以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技术工作总结或有关论文资料等;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地区,可暂由各地区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考评。经过考核评审,对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合格的人员,按照当地规定发给相应《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单位行政领导根据需要聘任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