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6年2月8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
(二)适度进出。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
(三)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