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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1996年3月21日 司发通〔1996〕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依法正确执行刑罚、行政处罚,稳定狱所内秩序,惩罚和改造罪犯,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各监狱、劳教所要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结合《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条例》的内容。《条例》从司法实践出发,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出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通过学习,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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