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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 司法通〔1996〕0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工作执照的内地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未经批准擅自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律师机构或其他非律师机构执业,甚至一些只取得律师资格并无律师工作执照者也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地区活动。这些活动严重违反了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有关规章,扰乱了律师行业工作秩序,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内地律师经批准在港澳地区执业的,只允许到经司法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内执业,不得受香港、澳门本地律师机构招聘或内地其他部门在港澳设立机构的招聘,以中国律师名义执业,包括提供中国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书、受理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经批准到港澳地区非内地设立的律师机构实习的内地律师,实习期间,亦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承办法律事务。
  三、仅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未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者,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在任何律师或非律师机构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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