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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同一事项被新规章所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四、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并已在期满时自行废止的;
  五、其他需予以废止的。
  第二十四条 规章的废止,由起草规章主办司(局)提出废止报告,经条法司复核后,报部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审议或报部长审批。
  规章的废止,用“通知”形式发布并予以公告。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废止的规章外,其它废止的规章,自废止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需外经贸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起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条法司负责组织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征求外经贸部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由条法司负责综合有关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函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 年 第  号

  《(行政法规名称)》已于一九九 年  月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自一九九 年  月  日起施行”)。









                      部长  (签名)
                     一九九 年  月  日

















注:此格式用于发布国务院行政法规

格式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一九九 年   第  号

  现发布《(部规章名称)》,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自一九九 年  月  
日起施行”)。









                     部长  (签名)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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