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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发布和实施

  第十五条 规章用“部令”或“通知”形式予以发布;“实施细则”和重要的“规定”、“办法”用部令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规章一经发布,将同时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和《国际商报》。及有关报刊全文刊登。
  第十七条 规章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日期的,自该特定日期之日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区域的,在该特定区域内具有效力。

第五章 备案和解释

  第十八条 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十五内,由条法司依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十九条 规章的解释,由起草规章的主办司(局)负责起草工作。主办司(局)应将送审报告和草案送条法司复核,复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并部长审批。
  第二十条 解释以“通知”形式发布。一经发布,将同时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和《国际商报》及有关报刊全文刊登。

第六章 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应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章的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规定无必要分别存在于二个以上规章中的;
  五、其他需予以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规章修改的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章起草和审议的规定办理。
  规章中的某一项规定适用其他规章规定的,其他规章修改后,适用修改后的规章。
  第二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比,或因情势变迁,无必要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修改,失去立法依据或无必要继续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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