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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年4月9日司发 [199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更好地加强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在管理、防范、改造和稳定监内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我们根据国务院1987年7月28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1989年2月10日司法部第2号令《司法部企业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目前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报部劳改局。

  附:
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 装备前期管理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五章 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七章 装备事故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保证管教技术装备正常运行,强化监狱管理、控制和改造罪犯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劳改系统警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监控报警装置、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电化教育系统,警戒具、防暴及刑侦器材等管教技术装备的管理。
  第三条 管教技术装备实行管教技术装备部门集中规划,统一掌管与有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装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于管教技术装备中的有关数据、效能、使用方法、手段等,应加强保密防范,严格控制传播范围,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国家保密规划,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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