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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成立司法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和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的通知

  四、指导海峡两岸交流中有关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罪犯遣返、法律讨论会、法律文书送达、法制宣传等方面工作,检查、督促交流的进展情况;
  五、传达中央对台工作的指示,通报对台工作情况,协调对台法律交流中的内部关系;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台法律交流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附件二:
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责范围

  司法部台湾事务办公室是部主管对台工作的职能机构和部对台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机构。该机构设在外事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办公室职责范围如下:
  一、执行部根据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制定的司法和法律领域开展交流的具体方针政策、交流对策和工作部署。拟定部对台工作计划、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对台工作。
  二、管理本部各司局和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对台工作。
  三、对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与台湾有关单位的法律交流的计划及其他对台工作的请示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织本部对台湾法律交流工作的人员派出和接待工作。
  五、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台湾司法及法律动态,了解来访法律界人士的重要反映,编写《台湾法律事务简报》。
  六、组织本系统涉台法律事务的调研工作。
  七、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对台法律宣传工作。
  八、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台事务。
  注:1991年11月27日,司法部决定调整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由法规司司长兼办公室主任,外事司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法规司具体负责部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文件起草、资料汇集、研究、与国台办联系等方面的工作;外事司具体负责对司法行政系统召开海峡两岸人员参加的各种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和接待会务工作,对赴台人员提出审批意见和办理手续,接待与司法部有关的台湾来大陆的人士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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