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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6月18日 司发通[1994]038号)


部属各政法院校、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司鉴所、劳改煤矿指挥部、中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中心及各公司:
  现将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土地的清查估价工作。部属各事业单位在去年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土地、房产的清查登记事宜,并将清查情况于七月中旬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部;部属各公司、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等单位要结合今年的清产核资,做好本单位占用土地的核查、估价工作,落实情况随同清产核资报表一并报部。
  附件: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请示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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