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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78号 2008年07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期货赔付款的请示》(皖汇发[2008]7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期货赔付款 1904229 . 33 美元。该笔资金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08 年度境内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中予以核减(遵循的原则见附件)。

  二、鉴于目前已取消了外汇局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风险敞口的确认制度,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开展,总局特制定了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此复。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2007]33 号)文要求,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外汇风险敞口确认,考虑到相关规定修改需协商证监会、商务部等管理部门,短期内难以出台。为保证现有持证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现就过渡期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涉及到变动的相关外汇管理问题的处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按年度核准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的上限额

  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根据持证企业的申请、证监会为持证企业当年度核定外汇风险敞口额,核准持证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年度内累计可汇出资金的上限额(下称上限额)。开户银行凭属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的核准件和经外汇局(外汇管理部)批准的境外期货专户开户经纪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境外账户余额对账单,在外汇局核准的上限额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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