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示范)》的通知
(银监合[2004]31号)
各银监局合作处:
根据《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示范)》。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中参考。
2004年6月15日
附:
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县、市、区名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村商业银行)。
英文名称:
本行住所: 邮编:
第三条 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九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省级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二)××××
(三)××××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外汇资本金为美元 万元,折合人民币 万元。
第十四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十五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第十六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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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住址│ 法人代表│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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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
┌─────┬────┬──────┬─────┬─────┐
│ 股东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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