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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三会”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少数“三会”组织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以联谊、聚会为名,搞“轮流作东”,挥霍浪费;有的搞小圈子,编织关系网,甚至利用“会”的名义向党委、政府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对“三会”组织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三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规定,今后,对申请成立“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申请成立“校友会”(包括“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县(市)、地(市)成立“校友会”,必须先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三会”组织的正面引导,做好监管工作。要积极引导“三会”组织严格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三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做出处理。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三会”组织非法活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接此通知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现有的“三会”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注销登记。具体检查方案由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在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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