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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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