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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公安厅(局):
  近几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发展很快,要求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单位越来越多,来华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在提高有关学校的管理水平、加强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以及培养外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现予颁布实施。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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