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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含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抵押物或质物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六章 责任和抵押物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借款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的;
  五、借款人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人贷款安全的;
  六、借款人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活动的;
  七、在同一贷款人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
  八、借款人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借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有本办法三十六条情形中行为之一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限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贷款行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挪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返还相应价值的抵押物或质物,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订、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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