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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及有关材料,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建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现值的70%;以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物的,按照《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办理;以其它有价证券作为质物的,比照定期储蓄存单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一至十年。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需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归还本息的方法有二种方式,由各行根据当地情况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
  1、月均还款法。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累进还款法。贷款期限内,逐年或每隔几年递增偿还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在接到贷款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按规定加罚逾期罚息。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依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保证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其法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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